柳州论坛 发表于 2024-7-26 14:54:32

风情柳州——生斯长斯

乡土社会中柳州缤纷多彩的民俗事象的构成,尤其受到来自中原汉文化的 潜移默化,当然这并不影响各少数民族葆有和传承有其本民族特色的民俗特征。 总体上看,境内各民族的民俗在交融中各同其同、各异其异。

构成柳州民俗活动主体的汉、壮、苗、侗、瑶、回、仫佬、水、土家等族 民众,是一个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上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社会群体。目前,全市 有少数民族人口 180余万,占全市总人口的52%以上。所设的两个少数民族自 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和融水苗族自治县,在广西分别为这两个民族唯一的自治 县。自治县之外,根据少数民族聚居的情况,境内还设置了 6个少数民族乡: 三江侗族自治县的富禄苗族乡、同乐苗族乡、高基瑶族乡;融水苗族自治县的 同练瑶族乡、滚贝侗族乡;柳城县的古砦仫佬族乡(广西唯一的仫佬族乡)。

表 面上看,壮族、侗族等民族自古居住于本区域,是柳州的土著民族,而汉、苗、 瑶、仫佬、回、水等民族则系外地迁徙而来。实际上,定居这里的一部分壮族 和侗族民众,也有迁自市境之外甚至外省者,一部分则由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 同化而来。另者,所谓土著,我们不妨给他一个相对宽泛或者不太严格的理解, 即久居者自成土著。在新来乍到的移民眼中,原较长时间居住于本地的,不论 其原来是否移民,也被新来者视为“本地人”了。
除汉族分布于城区和各县外,各少数民族中,壮族主要分布在柳江、柳城、 融安、鹿寨等县及城区,是境内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。除上面提到的四个县外,融水苗族自治县的壮族主要分布在三防、大浪、汪洞等乡(镇),其他少量与苗、 侗族杂居;三江的壮族主要分布在丹洲、和平、高基、斗江、洋溪、富禄等乡 (镇)的部分村寨中,其中和平、高基的壮族居民较为集中。

旧石器时代晚期,柳州已经生息着以东亚地区最早的现代人(晚期智人) “柳江人”为代表的先民,这也是目前所知柳州最早的土著居民。先秦,在这里 居住着的百越民族骆越族,可以推知为柳州壮族等少数民族的祖先。

壮族由百越族群中的一支发展而来,与布依、傣、侗、水、仫佬、毛南等 少数民族同源于古代越人的西瓯、骆越族,后被称为“乌浒”、“狸”、“獠”、“狼”、 “土”等,南宋时始称“猹”、“撞丁”,明清时与“狼”、“布依”、“布土”、“布 沙”等并称,其中操北部壮语方言的壮族(含柳州壮族在内)自称“布依”,意 为“越人”。民国《柳江县志》卷二《民族》称壮族“盖其先民在百越时,因生 斯长斯,聚族于斯,绵绵延延相传,以至于今日也”。解放后,经过识别统一称 为僮族,1965年改称壮族。

除土著外,柳州的壮族也有来自外地的。融水壮族先民约在清代康熙年间 从广西东兰、南丹和宜山等地迁入。融安县板榄乡的壮族韦姓于元至正年间从 庆远迁来。《鹿寨县地名志》记载该县四排一带韦姓壮族自宋代至民国间先后从 柳江三都等地迁来。

三江壮族大都称其自明朝起迁自庆远、南丹一带,少部分说祖先于南宋迁 来;亦说来自庆远、途中不作停留。迁徙原因,一是逃荒躲难,二是屯堡兵。

在明朝对怀远瑶民的大征剿中,从庆远等地土司辖区征调了许多狼兵来参战,战 后部分屯驻县境,且耕且守,世代相袭,成为今天三江壮族的先民。韦、覃、梁、 杨、伍、潘、骆、曹为该县壮族主要姓氏,而以韦、覃、梁姓人数居多。

历史上不乏一些来自外地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,经同化而转为壮族的。 如柳江计氏,原籍山东青州府益都县。明洪武四年1371年),其祖上计国选随 军南征,定居今柳江县福塘乡寨上村。其后代计迁居柳州城罗池街。清初覃 遇春攻柳州城,计氏四散,有到沙塘、石碑坪落籍者,亦有回寨上村者,或到 雒容、平山、荔浦、象州和来宾定居,其中柳北区沙塘镇郭村,石碑坪镇古木村、 留休村(白石屯)均有计氏家人。由于久居此地,一部分计姓居民族属已转为 壮族,民国时丁口发展到600余人。柳江县百朋根林村的柳(来自福建)、敖(据 说来自江西)、徐(来自湖南)、沈(来自广东)、李、刘诸姓,原为汉族,迁居 根林村后因受当地壮族的影响,迄今已与当地壮族有着相同的生产、生活习俗, 相互交流亦用壮语,并自视为壮族了。
境内壮族除使用汉语等语言进行交流外,还普遍使用其本民族的语言。柳 州壮语属壮语北部方言,分别隶属于柳江土语区、红水河土语区和桂北土语区。

在三江侗族自治县,侗族主要分布在林溪、八江、同乐、独峒、良口、洋 溪、富禄、梅林等乡(镇)和老堡、斗江乡的部分村寨。在融水苗族自治县,侗 族主要聚居于滚贝(侗族乡)、中寨、四荣、安泰、大年、拱洞、良寨、洞头、 三防、汪洞和安陲等乡(镇)。融安县的侗族主要分布于长安、板榄、大将、雅 瑶、浮石等乡(镇),聚居、散居均有。

侗族一般被认为是广西的土著民族,其先民被认为是古代的格越人,到隋 唐时称为“獠”,宋代称“伶”或者“峒民”。明代,“峒民”、“峒人”、“峒蛮” 逐渐成为对侗族的专称。清代多称为“峒民”、“峒苗”和泛称“苗”。民国时作 “洞人”、“洞家”或侗族。解放后统一称作侗族。自称为“甘”。值得研究的是, 三江、龙胜、融水三个侗族人数较多的县中,陈、吴、杨、李、石、唐、何等 侗族大姓,均称其先祖为明清时期由湖南、浙江、福建、贵州和江西等省迁入, 原多为汉人,少数为苗人、侗人和其他民族。

《三江侗族自治县志》载三江侗族 来源有三说:一是从广西梧州一带迁来柳州,又迁到溶江流域及黔东南;一是 从湖南洞庭湖滨迁至湘西,再到黔东南,再进入三江;一是由江西吉安府泰和 县或吉水县迁到湘西,再到黔东南和桂北。林溪乡皇朝、亮寨、合华一带的吴 姓侗人称其祖先鲁、备、明、雄四公从江西吉安府泰和县逃难到贵州古州的远 口(今天柱县),后来雄公的一支迁到怀远的林溪、皇朝、亮寨、合华、平铺、 吉昌等地。良口乡和里、南寨村,独峒乡的独峒村,八江乡的八江村等地的杨 氏,亦说从江西省泰和县迁至湖南,再从湖南迁至怀远(今三江)。迁徙的原因 或为逃难躲灾,或为当兵做官。明朝为了靖边,实行拨军下屯、拨民下寨的屯 堡制,派遣了一些随军有功者充任世袭土司长官,这些长官和屯民多属江西吉 安府汉人。这些长官采取赐姓、联宗序谱等手段维护其地位,因此不排除有些 本地侗人自称来自江西吉安府者。而江西汉人落籍侗族地区的,与侗人交往通 婚,融合衍变,又被同化成了侗族。上述如果属实,则表明一方面起源于湘、黔、 桂三省区的侗族系土著民族,有自己独特的心理、生活习俗和语言特征;另一 方面,明清时期正是汉族大量入迁广西的时期,今天的侗族很多大姓为当时从 外省迁入的汉人,在同当地侗人通婚、融合后而为侗族所同化,侗族民众则吸 收了汉族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文化,一些人因此改用汉姓。“最早来(三江)林溪 开山劈岭,成村立寨者为侗族中的吴、杨二姓。他们原系汉人,明朝前从江西 迁入湖南,逐渐变为侗人”(《广西侗族社会历史调查》)。“(融水)洞安的侗族 也说他们原是汉族,因明末清初逃荒或逃避清统治阶级的民族压迫而从湖南或 河南迁来的,被这里的侗族所同化”。“原来洞安已有潘姓居住,他们是这里最 先的侗族。

唐姓的汉人来到这里后,潘姓自愿到培地去,后来的唐姓的汉人又 把潘姓请回来,结拜成兄弟,和他们通婚,这样汉族唐姓就逐渐与侗族的潘姓 同化,成为侗族的成员了”(出处同上)。侗族姓氏有吴、杨、石、龙、梅、汪、 韦、覃、梁、潘、粟、陈、谢、谭、莫、张、陆、李、尤、傅、蓝、何、秦、王 等,以吴、杨两姓居多。

聚居三江等地的侗族,有自己的语言,在建筑、衣着、家居生活等方面延 续着其独特风俗,以至于近时从事旅游产业开发者有“桂林山水甲天下,侗族 风情看三江”的创意。

侗语属汉藏语系壮侗语族侗水语支。市内侗语属南部方言,其中都柳江(溶 江)沿岸的侗人操南部方言第二土语,其余地区的侗人操南部方言和第一、第 三土语。

“款”是一种以地缘为纽带的民间自卫和自治性质的侗族社会组织,是氏族 组织和地域组织的结合,带有社会政治军事组织的性质;另指以款词、款约为 核心的各种习惯法。出自《广西侗族社会历史调查》的资料表明,它“产生于 唐代以前”,也有说出现在侗族的原始社会晚期。民国新桂系统治广西时,在乡 村推行保甲制,款组织才受到破坏。款组织普遍以村寨为单位设立,大寨设一 个,小寨则数寨设一个,数十个寨则设联款。或说款组织又有大款和小款之分, 小款是由邻近的数个或十数个村寨联合组成,大款由许多小款联合组成。在《从 前我们起大款》的款词中,有“头在古州(编者按:即今贵州榕江),尾在柳州。 古州是盖,柳州是底”的提法,意指其规模之大、地域之广。

大款和小款均无常设机构,但有款首。小款首由各款的款众民主推选有威望、办事公道、熟悉款约并愿为众人服务的族人充当,大款首则由小款首的联席会议民主推选产生。 款首与款民之间关系平等,款民如认为款首不称职,可以随时罢免款首。款首 平时不脱离生产劳动,只是有事才出面处理,亦无固定报酬。当事人可视其事 处理难易程度及耽误生产时间多少,付给款首适当酬劳。

款组织行事有“款词”、“款约”做依托,这是参与款组织的村寨共同制定 的乡规民约。从族规、族法到社会治安,民、刑事诉讼,生产管理,以及包括 各地的封山育林、保护庄稼等事项,都在具体的条款中加以规范,成为侗族社 会对外共同御敌,对内保持团结、维持治安、保护生产和维系社会伦理道德的 习惯法。清宣统二年(1910年),八江、程阳、斗江、古宜等地的各族群众,曾 在八江的坪王厢聚众开会,决定“起款”抵抗苛捐。款组织还曾经参与天地会 的活动,并与天地会的拜台聚义结合起来,武装反抗官府,被当时的统治者称为“款祸”。

款词结构固定, 严谨押韵。过去,侗 族民众在春节期间 召开款会时,由款首 或推选的口齿伶倒 者念“款词”和“款 约”,对款民进行教 育,称为“讲款”。念 款词时要配以舞蹈 动作,做到形象化, 为此创造了“款舞”。 无论大小“款约”,对 于违款约者,均有明 确的处罚条例,轻则 处以罚金,重则开除 出“款”,甚至处以极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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